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新憲法論壇:11/1-12/31 無法政黨輪替的國會

無法政黨輪替的國會 /  王鼎棫 

在探討「無法政黨輪替的國會」之際,本文認可就司法院釋字第721號進行觀察。因該號釋字,正是依憲法體檢我國立委選舉制度之代表作;也就是說,針對立委選舉,現行「單一選票兩票制之並立制、選區劃分、政黨代表席次分配、政黨門檻」之設計是否合乎憲法「選舉平等」之要求?固然,如同大法官所言,有關「並立制、及政黨代表席次分配」之設計,尚無必然憲法要求,而屬修憲者之形成空間;而以「一縣至少一人」之選區劃分方式,則為滿足匯集不同地方選民之民意,盼能於國會中協調各式利害關係,亦未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29條所示之「選舉平等原則」。然而,針對政黨門檻的存立,本文則持不同見解認為:該制度雖係為避免小黨林立、影響國會效率所設,可現實上確難證明「立院議事效率」的確已受到其他小型政黨之嚴重干擾;此外,該制度甚至過度妨害小黨發展,造成國、民兩大黨之寡占,使少數聲音欠缺發聲管道,無處可去,進而淤積「非體制抗爭」之能量,反而有害民主秩序之穩定發展,形成政黨無法輪替的結果。是該制度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29條所示「選舉平等原則」之嫌疑

而本論壇更重視您的看法。

現行國會相關制度之運作下,是否封殺抑或有助政黨輪替的實踐?進而能維護「主權在民」的憲法要求?

本論壇期待與您的意見交流,敬請指教。

(本文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