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新憲法論壇:9/1 - 10/31 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之選擇

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之選擇 / 詹晉鑒

政府體制如何定位,通常端視行政權掌握於何者。比方說「內閣制」便是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統制」則以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

而我國目前的政府體制,較多數的說法認為是「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因為,依據「憲法本文」規定雖仍以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但目前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明定總統的行政職權,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故行政權看似已分屬行政院長與總統,與法國的「雙首長制」較為接近;且因為總統雖然係全民直選,但並未掌握所有行政權,就學理上,與其他「總統制」國家的總統相比,較為弱勢,又稱「半總統制」。故目前較多數看法認為,我國至少已經不是國會優位的國家,而是偏向「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的國家。

其實不論何種政府體制的選擇,由於各自有各自的優點與缺點,故不論如何選擇,只要在「正常民主國家」的前提之下,任何政府體制之採擇,皆有運作順暢的國家。

台灣雖於2000年政黨輪替,惟並未完全落實轉型正義,例如仍有政黨存有鉅額黨產,語言、文化及歷史仍由外來政權居主導地位,司法不完全獨立等。以上情形都與正常民主國家仍有段距離,導致目前政府體制的困境。

換言之,只要台灣一日未能達成正常化民主國家,縱然選擇「內閣制」,是否可能讓有黨產的政黨被輪替的可能性大幅降低?又維持現行的「雙首長制」或改採「總統制」,總統與國會同黨時,可能造成總統一意孤行,例如馬政府;總統與國會不同黨時,反倒施政處處遭國會制肘,例如扁政府。因此,唯有完全落實轉型正義,才有可能突破目前政府體制的困境。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新憲法論壇:5/1 - 6/30 進步人權入憲

進步人權入憲 / 陳冠瑋


近來修憲的呼聲四起,有政黨提案「擴充人權清單」,將「環境權」、「勞動權」等對台灣而言較新的第二代、第三代人權納入憲法中。而關於憲法上人權的補充,向來有些許多團體在推動,如2014年的巢運也主張「居住權」入憲。事實上,當前憲法的人權清單在1990年代集中在政府體制的七次修憲中並無變動,亦即,明文寫在憲法上的人權從1947年以來便未再變更,不過由於憲法第22條非列舉權之設計,隱私權、姓名權等權利也透過大法官解釋,成為具有憲法位階的人權。實則,進步人權要進入憲法,除了制憲或透過修憲的方式納入,也有等待有大法官做出「與時俱進」之肯定解釋的機會,但時程、方式在實踐上會有些不同。

而同樣也有針對對人權清單的擴充質疑的意見。有的意見並不反對這些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而比較是保障機制的問題,例如認為這些權利拉到憲法位階不一定會比放進法律有更完善的保障,還是可能看得到吃不到,因為不論如何重點仍是在國會的角力,入憲宣示的意義可能還較大。但就算是宣示,對於保障這些權利能否有何種幫助呢?

也可能認為,任意的擴充、調整人權清單會破壞憲法的權威性(但有修憲門檻之控制,需要全國九百多萬選舉人之同意),或認為某些權利的納入並不符合台灣的狀況或草率納入內容不明確的權利會使得當前的人權保障體系受到影響,而實質上反對這些權利納入憲法位階保障。

而經常在討論的幾個需要入憲的人權,例如環境權,長期有環團主張應該放入憲法,提供確實的保障。但環境權的概念,除了內涵會隨時間變動、在判斷上需要高度的專業,由法官來承載這些判斷的工作是否合適?

又以居住權為例,兩公約上的適足居住權作為人權,是人人都享有的,不限於有房產的人,但國家資源有限,適與足應該如何判斷?用誰的標準判斷?然而,在有立法以前人民在法院其實是沒有權利可以主張的,而如果沒有憲法條文,可以期待立法機關立法嗎?

另外有關於集體權的討論。集體權是第三代人權的主要主張之一,認為個人權利式的保障沒有辦法處理許多以群體為單位的問題,像是婦女、原住民族等的集體權,也被要求納入憲法。但是集體權該如何設計、救濟?以原住民族的權利為例,群體內的聲音也不一定完全相同,這時應該採用多數決嗎?或是誰來決定?依照原住民族部落的決策方式是否為一種可能?

當然,在修憲門檻極高的台灣,進步人權的入憲並非易事,是否、如何將哪些權利納入憲法清單,需要大家進一步的討論!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學組學生)

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新憲法論壇:2015年改為1月、5月、9月上線


自2015年起,新憲法論壇改為1月、5月、9月的1號上線,歡迎大家參與討論!


新憲法論壇為鄭南榕基金會年度活動,透過線上論壇方式,希望提供沒有法律背景的大眾參與討論機會,讓憲法議題走入生活,拉近距離。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services@nylon.org.tw或來電02-2546-8766。

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新憲法論壇:1/1 - 2/28「人民」具有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嗎?

 「人民」具有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嗎? / 簡年佑 

這個問題或許應該先分成兩個層次討論,以下將分別從國家或是人民,以及權利或是義務進一步說明。現代憲政主義下的世界各國憲章,絕大多數都是以民主原則、人權保障為目的,體現出「國家或政府」必須積極維護憲政秩序正常運作的規範體系,那麼憲法當中是否賦予了「人民」同樣的義務?相較於國家可以運用公權力致力於憲政秩序的基本要求,譬如定期選舉、維持各機關穩定運作、司法機關避免人民權利受損等等,人民如何維護憲法?

另一方面,觀察其他國家,德國基本法第20條直接明文規定,人民遇到任何人(包含政府)從事危害自由民主原則、排除權力分立等違反憲政秩序之行為時,皆「有權反抗」。這個憲法層次的條文足以作為維護憲法保障人權、捍衛自由與民主的正當依據,然而這樣的規定,雖然是清楚明確的說明人民保衛憲法價值而能阻卻違法,但是解釋上仍然僅止於賦予人民抵抗暴政、保衛憲法精神的「基本權利」,卻不能夠推導出國家中的每個人民都有「義務」為了國家的這部憲法以及規定的種種基本原則,積極的參與政治、影響決策或者時時刻刻監督。

而台灣,目前憲法不僅沒有類似上述抵抗權的規定,如何使人民有權利對抗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政府,這也正是去年318佔領立院運動及其一系列抗爭之後,憲改呼聲之中屢屢被提及的。並且我們也應該同時關照,如何建構人民對國家憲法與人權保障的理解,確立憲法精神最重要的價值為何,怎樣對於守護憲政秩序產生強烈義務感,此些都是在目前陸續開啟修憲進程的此刻,更值得人民一起來深思與討論。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生)